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棲霞公安破獲多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 |
【展會群】
欄目:業內動態
發表時間: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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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4年8月14日(農歷2024年7月11日),星期三訊:【夏季行動】貪“小利”吃大虧!棲霞公安破獲多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
只需利用自己的銀行卡
幫助他人提取幾筆現金
就能從中輕松賺到“好處費”?
停!停!停!
這絕對不是發財的門路
這是通往犯罪的道路
自夏季行動開展以來
棲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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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4年8月14日(農歷2024年7月11日),星期三訊:【夏季行動】貪“小利”吃大虧!棲霞公安破獲多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
只需利用自己的銀行卡
幫助他人提取幾筆現金
就能從中輕松賺到“好處費”?
停!停!停!
這絕對不是發財的門路
這是通往犯罪的道路
自夏季行動開展以來
棲霞市公安局
緊盯涉案線索、深挖細查
向電詐及其關聯犯罪發起凌厲攻勢
破獲多起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例一:
8月7日,犯罪嫌疑人謝某明知他人錢款屬于涉詐錢款的情況下,依然將個人銀行卡號告訴他人用于收款,并按照對方要求存入詐騙分子提供的銀行卡內,從中非法獲利400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謝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例二:
7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明知他人錢款屬于涉詐錢款的情況下,依然將個人銀行卡號告訴他人用于收款,并按照對方要求存入詐騙分子提供的銀行卡內,從中獲取好處費500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例三:
7月17日,犯罪嫌疑人史某明知他人錢款屬于涉詐錢款的情況下,依然將個人銀行卡號告訴他人用于收款,并按照對方要求存入詐騙分子提供的銀行卡內,從中非法獲利600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史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知識小課堂
1.什么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除了對明知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外,還有哪些行為也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其他行為包括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物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協助轉移資金、匯往境外等。
3.什么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答:通過犯罪直接得到的贓款、贓物,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對犯罪所得進行處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
4.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有什么區別?
答:在主觀方面,兩罪主觀故意所明知的內容不同,“幫信罪”對于上游犯罪的性質是概括性明知,即主觀上明知上游行為人極可能是犯罪行為或具有某種罪質特征,但具體實施何種犯罪行為在所不問。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于上游犯罪既可以是概括性明知,也包括明確知道。在客觀方面,兩罪犯罪行為介入時間節點不同,“幫信罪”發生在上游犯罪實施犯罪活動過程中,系網絡信息犯罪的輔助手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則發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屬于事后幫助行為。
溫馨提醒
棲霞公安再次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切莫為了貪小便宜、賺快錢,出租、出借、出售個人銀行卡,或提供網上銀行的登錄密碼、驗證碼、幫助刷臉識別、取現,以及通過介紹他人提供銀行卡等方式幫助犯罪分子轉移、隱匿財物,不要為了貪圖蠅頭小利,讓自己淪為詐騙團伙的幫兇。
供稿丨反詐中心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棲霞公安”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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