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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遠公安:未按規定申報登記,兩名公司負責人被處罰 |
【展會群】
欄目:業內動態
發表時間: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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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4年7月23日(農歷2024年6月18日),星期二訊:未按規定申報登記,兩名公司負責人被處罰!。
用工單位、房東注意啦!
招遠市公安局將持續開展流動人口、出租房屋專項整治,全面消除治安風險隱患,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對不按規定履行申報責任的出租房主、用人單位及流動人口本人等,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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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4年7月23日(農歷2024年6月18日),星期二訊:未按規定申報登記,兩名公司負責人被處罰!。
用工單位、房東注意啦!
招遠市公安局將持續開展流動人口、出租房屋專項整治,全面消除治安風險隱患,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對不按規定履行申報責任的出租房主、用人單位及流動人口本人等,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處罰。
·典型案例·
近日,招遠市公安局辛莊海岸派出所民警對轄區某項目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時發現,施工方公司未按規定組織員工申報流動人口登記,根據《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分別依法給予兩施工方公司負責人王某、徐某3000元的行政處罰。
招遠市公安局推出了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一事四查”工作規范:“一事”是指每日警情、執法辦案等警務活動中涉及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的情況。“四查”是指:1、查流動人口、出租房屋是否錄入系統;2、查是否是治安重點人員或其他高風險人員;3、查有無正當職業,有職業的用人單位是否申報居住登記,未登記的責令整改,并對法人代表和直接責任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4、查流動人口是否租賃房屋居住,是否辦理登記手續及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未登記的責令整改,并對出租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流動人口、出租房主、用人單位、物業、中介、集市商貿管理機構法律責任看過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七條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五條流動人口未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記、報告流動人口居住或者終止居住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未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與流動人口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未報告承租房屋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報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未報告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流動人口、出租房主、用人單位、
物業、中介、集市商貿管理機構
這樣辦安心又便捷!
主動申報登記
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外來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縣(市、區)居住3日以上的人員,需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或預期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及時報告情況<滑動查看>
根據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用人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要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對房屋出租人和外地(含本市跨區縣)承租人、受雇人員、入駐人員要全面登記基本情況督促申報,并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流動人口離開的,應自離開之日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注銷手續。
供稿丨治安大隊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招遠公安”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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